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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2012-07-06    浏览(1366)    作者:洛阳书法家协会    来源:洛阳书法家协会 官方网站

洛阳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洛阳市书法家协会是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洛阳市书法家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洛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河南省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我市书法艺术事业,为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的前提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业务学习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洛阳市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书法家协会和全市性产业(行业)文联所属书协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赞成《洛阳市书法家协会章程》并拥有相当人数的本协会会员的书法组织,提出申请并经本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市一切书法工作者,在所从事的书法创作、纂刻创作或书法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等方面的工作中,具有较高的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经会员或有关单位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经主席团审查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优先享受在学术研究上本会的必要帮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按期缴纳会费,为协会建设作贡献。

第九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河南省书法家协会在我市的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或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者,视其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一条  本会最广泛地团结全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书法事业而共同奋斗。鼓励书法家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内容、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观点、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发扬优秀传统,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发展书法艺术理论,繁荣书法、篆刻创作,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对成绩优异的书法家和书法艺术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组织会员学习方针政策、政治理论,学习书法业务和文化知识,深入社会生活,开展艺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和人民,讲奉献精神,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优良的书法队伍。重视和加强对青年书法工作者的培养和扶持,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本会对我市各区、县和企业行业的书法组织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重视、支持群众性业余书法活动的开展,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书法活动的联系,促进普及与提高的相互发展,积极发现和培养书法人才,不断壮大书法队伍。

第十五条  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侨胞中书法人员及书法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本会除致力地市之间的书法交流外,还要促进国际书法艺术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努力对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十七条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书法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职责是: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讨论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

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视必要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顾问、名誉理事由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书法家协会简称洛阳市书协,英文名称是China LuoYa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洛阳市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洛阳市书法家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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